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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置: 盐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局系统效能建设暨优化服务环境责任追究办法
 
编辑:admin     更新时间:2008-11-13      阅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机关效能建设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的监管力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在局系统工作的全体干部职工(含未进编和合同用工人员)。
第二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忠于职守,高效公正,廉洁勤政,依法行政,以服务对象“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最终标准。
第三条  责任追究一般按照干部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上级机关有权直接对下级部门、单位领导或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四条  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决定、决议或者违背上级决定、决议,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批示,或故意拖延办理时间,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不依法行政,对负责的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四)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质量低下,导致全局利益受损或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落实首问(办)负责制、优质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
(七)不能按要求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
(八)上班或值班期间,擅离职守,自由散漫,玩电脑游戏、炒股、聊天、看电影、听歌曲,或办私事的;
(九)在公共场合发表有损我局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工作人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对服务对象语言不文明或态度粗鲁,故意刁难、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工作日期间中午无公务接待饮酒,酒后驾车,公车私驾私用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以及影响服务效能、行政效率和机关形象的行为,被有关部门明查暗访中查实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        诫勉谈话;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        待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
(六)        免职或者责令辞职;
(七)        辞退;
(八)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六条 根据责任人行为的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较小损失或者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处理;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严重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培训(待岗期间只发给基本生活费)、免职或者责令辞职、辞退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或者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分管领导责任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免职或者责令辞职处理;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者或者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分管领导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由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第七条  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第八条  投诉受理范围:市长热线、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优化办、市作风办、局长室、纪检组、办公室、监察室。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局机关效能建设暨优化服务环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执行局党委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同时通报局人保处,作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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